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4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48號
- 原告
- 大友高空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生松
- 被告
- 金成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嘉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承租合約書第十七條約定,兩造約定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