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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48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呂安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489號

原告
鴻展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宏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品鑫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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