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49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497號
- 原告
- 王大德
- 被告
- 中城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原告既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告應分擔和解金額之一半等語明確,是本件並非因侵權行為而涉訟,合先敘明。又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高雄市苓雅區,有被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