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49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周靖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497號

原告
王大德
被告
中城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原告既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告應分擔和解金額之一半等語明確,是本件並非因侵權行為而涉訟,合先敘明。又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高雄市苓雅區,有被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法 官 周靖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