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57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577號
- 原告
- 采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珮誼
- 被告
- 伊瓦地服裝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3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4 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