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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3 日
  • 法官
    解惟本
  • 法定代理人
    吳玲芳

  • 原告
    周鴻富
  • 被告
    巨成資融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59號原   告 周鴻富  現於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現於 被   告 巨成資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玲芳 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106年1月5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10日內預納提解費新台幣(下同)1600元,原告於106年1月12日收受該裁定,迄未預納提解費1600元,致訴訟無從進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之規定,命被告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 00巷0號)墊支原告之提解費1600元,逾期不墊,視為合意停止 訴訟程序,逾四個月未墊支者,視為原告撤回本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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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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