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59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599號
- 原告
- 吳永隆
- 被告
- 品鑫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宏毅
- 訴訟代理人
- 翁國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因財產權而起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條之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之規定;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依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二項之規定;提起再審之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七之規定),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3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4 月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