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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82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823號

原告
北部菸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宏
被告
陳森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森江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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