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82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827號
- 上訴人
- 呂冠怡
- 被上訴人
- 愛桃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婷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而上開裁定業於107 年2 月9 日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按,是上訴人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