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8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8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研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富平
- 訴訟代理人
- 陳虹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游文聖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3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