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9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黃俊雯

  • 當事人
    幸福時光食品有限公司茉莉國際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91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幸福時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維浩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茉莉國際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紀佑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3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書 記 官 林穎慧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9…」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