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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94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顏妃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949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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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殷清標
被告
陳森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零肆拾捌元整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零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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