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98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988號
- 原告
- 大文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芳順
- 訴訟代理人
- 黃炳飛律師
- 被告
- 秀山新天母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楊錦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肆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