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9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顏妃琇
- 法定代理人李豊權、雲揚茗
- 當事人譽文武企業有限公司、鮮滋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991號原 告 譽文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豊權 被 告 鮮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雲揚茗(原名:雲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玖仟伍佰元整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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