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調字第140號
- 聲請人
- 劉祖權
- 相對人
- 鈦亞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 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主營業所係在桃園市○○區○○路○段000 巷0 號,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佐,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準用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