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調字第86號
- 聲請人
- 雲遊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正國
- 相對人
- 任為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同法第405 條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亦有適用。
二、本件依兩造簽訂之雲遊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司機人員契約書第19條,約定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契約書可佐,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24 條第1項後段規定,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