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聲字第10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聲字第101號
- 聲請人
- 顧臻杰
- 相對人
- 戴禾稼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所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係指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止前而言,又所謂「停止執行」乃指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之狀態,故必在強制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始有停止執行可言。
二、查相對人雖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票字第3314號民事裁定,准許其就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1 月26日所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2,769,633 元之本票為強制執行,惟相對人迄未執上開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有本院查詢表可稽,是兩造間既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法院,核與上開停止執行要件不符,則本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