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0 分鐘讀完 全文 3,3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聲字第7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呂安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聲字第78號

聲請人
即原告
政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凱
代理人
廖芳萱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黃如蛟
即被告
黃如貴
即被告
黃如新
即被告
黃碧堅
即被告
葉秀峯
即被告
季木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榮木
相對人
即被告
金隆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岑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黃如蛟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參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黃如貴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參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黃如新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參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黃碧堅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參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葉秀峯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參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季木貿易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參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金隆開發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參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如蛟、黃如貴、黃如新、黃碧堅、葉秀峯、季木貿易有限公司、金隆開發有限公司等7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6日以105年度板簡字第1711號判決:「兩造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地號、面積九六點0九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四分之一之土地及新北市○○區○○段○○○○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房屋(含四層樓頂未辦保存登記部分)、權利範圍全部之建物,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兩造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兩造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訴訟費用│ 1,330元 │此為一審原告即聲請人預││ │ │繳,應由兩造按兩造如附││ │ │表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負││ │ │擔 │├───────┼──────┼───────────┤│公示送達登報費│ 1,000元 │此為一審原告即聲請人預││ │ │繳,應由兩造按兩造如附││ │ │表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負││ │ │擔 │├───────┼──────┼───────────┤│公示送達登報費│ 250元 │此為一審原告即聲請人預││ │ │繳,應由兩造按兩造如附││ │ │表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負││ │ │擔 │├───────┼──────┼───────────┤│ 合計 │ 2,580元 │此為一審原告即聲請人預││ │ │繳,應由兩造按兩造如附││ │ │表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負││ │ │擔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共有人姓名      │ 應有部分比例 │   應負擔之金額   │
│                │              │     (新臺幣)     │
├────────┼───────┼─────────┤
│政暉開發有限公司│  十八分之一  │      144元       │
├────────┼───────┼─────────┤
│   黃如蛟       │    六分之一  │      430元       │
├────────┼───────┼─────────┤
│   黃如貴       │    六分之一  │      430元       │
├────────┼───────┼─────────┤
│   黃如新       │    六分之一  │      430元       │
├────────┼───────┼─────────┤
│   黃碧堅       │    六分之一  │      430元       │
├────────┼───────┼─────────┤
│   葉秀峯       │    六分之一  │      430元       │
├────────┼───────┼─────────┤
│季木貿易有限公司│  十八分之一  │      143元       │
├────────┼───────┼─────────┤
│金隆開發有限公司│  十八分之一  │      143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聲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