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聲字第7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聲字第78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政暉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彥凱
- 代理人
- 廖芳萱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黃如蛟
- 即被告
- 黃如貴
- 即被告
- 黃如新
- 即被告
- 黃碧堅
- 即被告
- 葉秀峯
- 即被告
- 威靈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汝婷
- 相對人
- 即被告
- 金隆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宥岑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季木貿易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號5樓法定代理人陸榮木住同上居臺北市○○區○○路○段00巷0號4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威靈國際有限公司(原名季木貿易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號5樓法定代理人范汝婷住同上居台北市○○區○○路0段00號14樓之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