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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聲字第7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呂安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聲字第78號

聲請人
即原告
政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凱
代理人
廖芳萱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黃如蛟
即被告
黃如貴
即被告
黃如新
即被告
黃碧堅
即被告
葉秀峯
即被告
威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汝婷
相對人
即被告
金隆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岑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季木貿易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號5樓法定代理人陸榮木住同上居臺北市○○區○○路○段00巷0號4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威靈國際有限公司(原名季木貿易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號5樓法定代理人范汝婷住同上居台北市○○區○○路0段00號14樓之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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