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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調字第52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呂安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調字第52號

聲請人
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
相對人
烏來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鴻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烏來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村○○路0○0號,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相對人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強制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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