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調字第5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調字第52號
- 聲請人
- 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賢勳
- 相對人
- 烏來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鴻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烏來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村○○路0○0號,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相對人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強制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