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他字第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他字第8號
- 聲請人
- 吳春生
- 代理人
- 林靜文律師
- 相對人
- 翊洺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卓軒
- 相對人
- 吳振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105年度板勞簡字第66號),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確定徵收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文
相對人翊洺營造有限公司、吳振瑋應連帶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提起損害賠償事件,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20日以105年度板救字第64號裁定對聲請人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860元。本案訴訟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板勞簡字第66號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命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確定相對人應連帶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即本件訴訟救助暫免繳交之第一審訴訟費用3860元。依上開規定,應由相對人向本院繳納。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