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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勞小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
    黃俊雯

  • 當事人
    潘美秋林益誠即珍大王小吃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小字第38號原   告 潘美秋 被   告 林益誠即珍大王小吃店 上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本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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