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小字第42號
- 原告
- 余珮甄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力旺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78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惟因本件係屬工資給付之請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而此部分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為500 元(計算式:1,000 元×1/2 =500 元,),經相扣除後,原告所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應為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