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小字第42號
- 原告
- 余珮甄
- 被告
- 新力旺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板勞小字第42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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