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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勞小字第42號

給付工資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葉靜芳

原告
余珮甄
被告
新力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柒佰捌拾陸元及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其中被告應賠償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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