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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勞小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
    黃俊雯
  • 法定代理人
    藍信彰

  • 原告
    台北數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楊宗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小字第44號原   告 台北數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信彰 被   告 楊宗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宗穎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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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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