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小字第44號
- 原告
- 台北數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信彰
- 被告
- 楊宗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2月20日送達原告指定送達代收人,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