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簡字第10號
- 原告
- 黃麗櫻
- 訴訟代理人
- 張清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泰團膳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給付預告工資新臺幣(下同)28,708元及資遣費170,716 元,共計199,424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99,4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100 元,惟因其中預告工資共28,708元部分係屬工資給付之請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而此部分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為500 元(計算式:1,000 元×1/2=500 元,),經相扣除後,原告所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即應為1,600 元(計算式:2,100 元-500 元=1,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