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簡字第46號
- 上訴人
- 六合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明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雅昭、呂惠美、程景祥、鄭群耀等間確認
勞資調解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柒萬玖仟伍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
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