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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簡字第46號

確認勞資調解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李崇豪

上訴人
六合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雅昭、呂惠美、程景祥、鄭群耀等間確認

勞資調解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柒萬玖仟伍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

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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