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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簡字第89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黃俊雯

原告
詹皓智
被告
亞一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茂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一文教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5,600元(聲明一請求被告給付496,600元及民國105 年12月29日至106年5月31日加班費,上開加班費據原告陳報金額為129,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惟本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3,41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法 官 黃俊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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