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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勞簡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
    李崇豪

  • 當事人
    凃諾伊與相對人慧宇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簡字第91號107年度板救字第55號 抗 告 人 凃諾伊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慧宇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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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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