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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簡字第91號

                  107年度板救字第55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李崇豪

抗告人
凃諾伊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慧宇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給付工

資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本院第一

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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