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1008號
- 原告
- 參方達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勳
- 被告
- 昕鮮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晏羽
上原告與被告昕鮮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
,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