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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1652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黃俊雯

原告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訴訟代理人
陳名雄
被告
新田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新田

上原告與被告新田汽車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4,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

號)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黃俊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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