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1652號
- 原告
-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姿玲
- 訴訟代理人
- 陳名雄
- 被告
- 新田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新田
上原告與被告新田汽車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4,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
號)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