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1714號
- 原告
- 聖島智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森烈
- 訴訟代理人
- 鄧家騏
- 訴訟代理人
- 劉奕廷
- 訴訟代理人
- 陳庭輝
- 訴訟代理人
- 賴蘇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三榮律師
- 被告
- 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一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於民國107 年9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國外商標案件委辦契約書2 份、電子郵件、原告所寄發之催收帳款掛號信件及雙掛號回執單等各1 份為證,被告雖以聲明異議狀對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表示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