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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178號

給付委任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天隆電子鍍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維祥
訴訟代理人
涂宗良
被告
逸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萬貳仟捌佰捌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下同)105年2月起陸續委請原告施作貨品鍍金加工,原告均依約加工完成並開立營業發票請款在案,總加工款為新台幣(下同)72880元,惟被告迄今仍未給付,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7288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情,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 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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