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178號
- 原告
- 天隆電子鍍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維祥
- 訴訟代理人
- 涂宗良
- 被告
- 逸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榮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萬貳仟捌佰捌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下同)105年2月起陸續委請原告施作貨品鍍金加工,原告均依約加工完成並開立營業發票請款在案,總加工款為新台幣(下同)72880元,惟被告迄今仍未給付,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7288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情,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 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