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1839號
- 原告
- 陸樂電子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中和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均
- 被告
- 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7 年10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壹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訂購單、出貨單、交貨單暨包裝明細表、託運單及請款單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