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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20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廣告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
    黃俊雯
  • 法定代理人
    曾木森、邵大鵬

  • 原告
    遠志車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連年發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2096號原   告 遠志車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木森 被   告 連年發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大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000元,及自民國107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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