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2241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怡
- 訴訟代理人
- 謝文雄
- 被告
- 力曜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蔡簡慧玲
- 被告
- 蔡明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二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