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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3410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葉靜芳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蔡志孟
訴訟代理人
卓譽憲
訴訟代理人
陳幸美
被告
進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於民國107 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叁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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