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4012號
- 原告
- 威購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士傑
- 訴訟代理人
- 魏正勤
上列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梁斯騏即啊亮工程行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於支付命令所繳納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