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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6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黃俊雯

  • 當事人
    六合系統科技有限公司宇將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657號 原   告 六合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洲 被   告 宇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零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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