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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建簡字第2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黃俊雯

原告
弼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弼資
被告
沃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佑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沃群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6,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黃俊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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