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建簡字第21號
- 原告
- 弼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弼資
- 被告
- 沃群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佑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沃群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6,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