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建簡字第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添聖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添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源鑫節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3,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