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建簡字第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建簡字第5號
- 原告
- 同保消防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素美
- 被告
-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月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合約書第16條第7 款規定:「因本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合約書影本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