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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建簡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
    葉靜芳
  • 法定代理人
    陳素美、蔡月鳳

  • 原告
    同保消防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建簡字第5號原   告 同保消防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美 被   告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合約書第16條第7 款規定:「因本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合約書影本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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