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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建簡字第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李崇豪

上訴人
鹿田新象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燕玉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春樺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七年九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參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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