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建簡字第8號
- 上訴人
- 鹿田新象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燕玉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春樺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七年九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參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