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調字第21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媒體棧國際行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正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相對人萬星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4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板簡調字第2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相對人萬星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4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調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