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073號
- 原告
- 許永州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楊寶源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80,000元,應繳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80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