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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10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張淑美

上訴人
即被告
祥捷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榮川
訴訟代理人
沈子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宜昌金屬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9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5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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