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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10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張淑美

上訴人
即被告
祥捷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榮川
訴訟代理人
沈子康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宜昌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9 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7 年11月23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業於108 年1 月9 日將該裁定正本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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