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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
    李崇豪

  • 當事人
    林美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122號原   告 林美慧 毛綉瑜 毛志文 洪宇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峻奧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宇峻奧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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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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