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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
    林美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122號上 訴 人 林美慧 毛綉瑜 毛志文 洪宇駿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勝明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峻奧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柒萬零肆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壹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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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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